守法诚信仅仅是央企社会责任的底线
本报记者 毛剑平
近一时期,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在这当中,以大型央企为代表的国有企业的表现最引人注目。总体来讲,一些“明星”企业起到了表率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倡导企业在追求自身盈利的同时,承担起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力图达到企业的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应该说,注重经济增长与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劳动条件和整个社会的协调,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也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具体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特别是考虑到大型央企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支柱性地位以及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型央企在承担更多诸如慈善捐助、环保、诚信经营善待消费者等基本社会责任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拓展和调整社会责任的内涵,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作最大的社会责任,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并最终把隐性社会责任转化为可量化的显性社会责任,使社会责任得以在国家法律的大框架下有效落实。
可是,并不是所有的“明星”企业都能这样做。山东淄博一位普通用户与联通公司之间长达几年的诉讼案件表明,在目前阶段,大企业的守法经营与诚信经营依然是树立其社会责任的基本底线的紧迫任务。且不论一个国有企业丧失了对消费者最基本的尊重、给用户处处设陷的巧取豪夺行径,如果一个国家标杆性的行业大鳄可以凭借其垄断性资源蔑视基本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那么谈论其他所谓社会责任也就显得非常滑稽。
国有企业自身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它必须要加强社会责任建设。以大型央企为代表的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企业、全民所有的企业应当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在社会责任和道德标准上应当与非国有经济有所区别,它不能惟利是图,更不能与民夺利。从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要求来看,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强调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力。这实际上已经从新的高度提出了国有经济的社会责任问题。再者,国有企业比其他性质的企业使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它们中的盈利大户很多都是垄断性企业,通过特殊地位获得了高额利润,而且在业务扩张中,许多情况下是通过使用更多的社会稀缺资源实现的。正因如此,央企就应该比别的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随着我国的央企数目从2003年的196家减至目前的159家,央企整体利润大幅上升。可是,有些央企在公众中的道德形象和美誉度并没有随之提升。如由于垄断地位带来的一系列对普通消费者的不对等消费条款以及消费欺诈行为,大量法律诉讼由此而起。在这类大企业强大的资源背景下,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与之“理论”,大多数诉讼以消费者败诉收场。更多数的消费者则选择了忍气吞声、默默承受;再有如部分央企在证券市场不依法披露信息以及大量的内幕交易问题,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缺损,这从长远来讲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非常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央企社会责任建设的内涵。
从根本上讲,央企应该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成科学和牢固的管理基础。在此基础上,尽快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解决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欺诈与霸王条款问题,积极建立大企业应有的诚信经营形象,做到真正善待所有消费者。其次,央企应加快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严格执法,督促法律约束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得到有效落实。遵守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公司法》在内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应当成为共识。
对政府而言,创造体制环境和健全外部法律监督是央企承担更大社会责任、不断生成和积累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的重要保证。这就要求政府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建设,并且要敢管、真管,从严去管。真正尽到法治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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