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访谈
个税“自行申报”:探索综合税制实现路径
受访人:
施正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后)
本报记者 申欣旺
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试行办法,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头一回,此次自行申报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3月30日,本报记者就此对长期从事财税法研究的施正文教授进行了专访。
记者
:此次申报4月2日就要结束,您认为有哪些特点?
施:
这个问题各方都很关注,我认为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从申报的人数和进度来看,尽管进入3月中旬以后增长很快,比如国家税务总局网站3月28日公布的数据“截至3月26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突破百万,已达118万人”,但和估计的数字还有差距;第二,由于是第一次自行申报,特别是收入信息共享制度、个人隐私保障一下子难以跟上等原因的存在,我们认为这个数字可以接受;第三,通过自行申报,目前个税征管中需要改进的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为以后的税收征管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
记者
:这个“差距”以及“可以接受”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施:
可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客观方面,一是综合申报,纳税人需要对全年各种渠道的收入有一个整理、计算的过程,很多人可能并没有对收入进行具体计算的习惯,更不要说票据、凭证的保存,这个计算的工作量很大,高收入者一般工作都很忙,影响申报的进行;二是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哪些收入很难完全掌控,高收入者除了工资收入,其他收入渠道分散,税务机关、银行等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还未建立起来,虽然税务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但信息共享靠税务部门无法单独完成,还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由于对税源的监控不够,使得纳税人不自行申报抱有侥幸心理;三是收入情况属于纳税人的隐私(国家公务员除外),甚至属于商业秘密,这些都需要法律保障,这在《税收征管法》上有规定,但具体如何操作,目前还没有完整可行的制度规定,纳税人有顾虑,也使得银行不太愿意提供信息。税收是对财产的无偿征收,以前都是代缴,受损失的感觉小些,一下子让自己主动纳税,能少缴就少缴的心理可以理解。也由于上面的客观原因,使得偷税漏税较为普遍,没有申报的人也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主动申报的人感到吃亏,导致税负更不公平,进而刺激纳税人不主动申报,这就是经济学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形成恶性循环。
记者
: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何解决?
施:
目前税务部门也在着手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建立纳税人收入档案等。但这个问题牵涉方方面面,比如收入来源于储蓄存款、股票投资、对外贸易等等,牵涉到银行、海关、工商等很多部门,此外还有一些现金交易、实物收入,以及灰色收入,这些收入具有隐蔽性和分散性,单靠税务部门难以监控,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比如减少现金结算、各部门信息共享、加强打击灰色收入等等。此外,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各部门配合,但没有配套法规,没有可操作性,没有罚则,对于不配合的情况没有惩罚机制。建立征税协助制度非常重要。
记者
: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的个人隐私问题如何解决?
施:
为纳税人的隐私和相关涉税信息保守秘密是税务部门的法定义务,《税收征管法》有明文规定,但由于上面所说的信息问题牵涉到很多部门,保护隐私操作起来非常复杂,目前并没有专门的配套操作规定,我认为应该出台专门的纳税人个人信息秘密保护法或者条例,效力至少应该是行政法规这个层次,才能够发挥作用。
记者
:有人认为申报不积极的重要原因是目前的分类征税制度,征税以个人为单位,而消费则是以家庭为单位,造成税负不公平,您如何看这个问题?
施: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要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分类征税便于征管,从源泉扣缴,有利于对税源的控制;综合纳税,自行申报,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对纳税人信息的掌握有很高的要求,而这三点恰恰是综合征税制度的关键。如果一下子从分类征税转向综合征税,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偷税逃税会更严重。而从税制本身来看,综合税制更加完善,可以解决分类税制的一些问题,比如纳税人分解收入,通过适用不同的税率变相逃税等等;此外,综合税制施行综合课税、累进税率,能保证税负公平。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来看,分类税制纳税人的“税痛感”较弱,综合税制则会让纳税人更加关心自己缴了多少税,关注税收的去向,对政府行政行为有一个监督的效果。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取的是综合征税制度,我们也应当朝着这个模式转变,事实上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十一五规划”都明确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方向已经明确,具体操作只是个时间问题。
记者
:您认为具体会有一个怎样的过渡?
施:
这次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一个意思是执行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而另一个意思则是从分类税制到综合税制转型的一个探索。我认为这很有价值,通过这个探索,实际操作中存在哪些问题,法律上有哪些问题,都非常清楚地暴露出来,然后逐步的总结、提升,将来需要做什么就很明确。事实上,我们前面说的问题正式这次申报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就是我们以后需要得到解决的问题,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个人隐私的保护,执法的加强等等。而另一方面,税收的征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很复杂的工作,纳税人自己直接申报比较困难。在美国,大部分都是通过中介代理机构进行,比如通过委托律师、会计师代理。通过发展中介代理机构,能够减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成本。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比如宣传税法,简化办税方式,网上申报,电话辅导等,还有表格设计、服务的方式、申报的程序要更灵活一些。通过加强这些措施为将来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积累经验、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