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胡新桥
3月27日下午,原告张秋菊在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拿到判决书。全国首例流通股股东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案(本报3月18日十一版报道),由该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三项请求,原告承担全部计1000余元的诉讼费用。
张秋菊的三项诉讼请求分别是:因未经股东大会授权,被告董事会擅自作出出售公司全部资产的决议,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因所出售资产价值被严重低估,侵害流通股东权利,请求法院对被告决议执行予以制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赔礼道歉。
2006年12月27日,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武汉石油)董事会公布重组交易方案。根据方案,武汉石油将被“卖壳重组”,其现有主营石油业务将被置换成房地产。流通股股东张秋菊对这份重组方案表示不满。她认为,资产整体转让属重大事项,董事会进行转让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于是,张秋菊将武汉石油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属于待决议案,其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及证监会有关规定,张秋菊所诉撤销决议请求于法无据。关于原告所诉低估资产及道歉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此次审判的效率出乎众多人士意料。3月16日开庭,3月23日合议庭即作出裁定。
张秋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认为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实存在不公允行为,她将考虑上诉。
记者就判决结果采访了有关法律人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认为,流通股东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对董事会决议进行司法裁判,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表现。
对于判决结果,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前坤认为,个体流通股东势单力薄,经济实力有限,他们在收集证据、聘请律师服务上存在障碍,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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