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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眼中的物权法(图)

  江平眼中的物权法

  本报记者 王婧

  3月27日,由本报和天津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法制经济论坛”在天津举行。著名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专题讲解了物权法。本报记者随同前往,并就物权法的相关问题对江平教授进行了采访。

  “私人”概念并非首创

  记者:

  物权法出台前有很多争议,有人认为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同等保护,和宪法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对此您怎么看?

  江平: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和专家们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反复考虑,最后通过的物权法充分体现了宪法原则。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应给予平等保护。


  记者:

  如何理解物权法中“私人”这个词的含义?

  江平:

  很多人说起保护私人的财产,就会认为私人就是富人的概念。其实不然,在物权法中的私人是不分贫富的,物权法中规定保护私人财产中的“私人”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作为自然人的权利人,而不完全是民营企业家或者富人。对于私人的概念也并非物权法首创,在修改后的宪法中也有所体现。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记者:

  物权法规定对合法的财产进行保护,很多民营企业家对于何为合法财产,仍然存在疑虑。

  江平:

  物权法所规定的保护私人财产,应理解为原则上推定占有人是合法的,除非有人能够证明是违法,就像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样。否则的话,这个社会里许多民营企业家就会有危机感和原罪感,整个社会就会人心惶惶,人人自危。至于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而非所有自然人。因而,保护私人合法财产不是一句空话。

  记者:

  关于对国家、集体、私人的平等保护,对于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吗?

  江平:

  三年前,曾经有一个香港公司状告我国的三大航空公司。按照香港法律规定,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案件在香港以外的法院得不到公正受理,则香港法院有权受理。而当时对方的律师提出的一条在内地不能公正审理的理由就是我国的法院对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不是平等保护而是对国有财产特殊保护。应该说,平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则,离开了这个法则物权法就不是真正的物权法。市场经济有三个平等———中外平等、公私平等和城乡平等。而公私平等就体现在物权法中,不论对民营经济还是国有经济,都一律给予平等的保护。

  记者:

  对于“红帽子企业”中的问题,物权法的出台是否会有所帮助?

  江平:

  涉及“红帽子企业”中的问题,还是要看谁是投资者,投资者就是财产所有人,而物权法保护的就是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对这部分权利物权法是给予法律保护的。至于“红帽子企业”中的其他问题,有些是属于经营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由其他的部门法来调整,不是物权法所能调整的。

  新制度体现现代思维

  记者:

  我们注意到,在大陆法系中并没有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而这次物权法加入了这条规定,在立法时有什么特别的考虑吗?

  江平:

  我们说的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善意;二是取得时支付的价格合理,这不同于赠与;三是不动产必须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才能取得。而不动产的概念,在西方多指土地,在中国所说的不动产则多指房屋。在解放前和解放初期有很多通过购买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城市土地和房屋的居民,对他们的权利物权法应该予以保护,这样才能避免纠纷。

  记者:

  我们看到物权法在担保这一节做了比较大的改变,动产也可以列入抵押范围。

  江平:

  应该说这是吸收了美国的动产抵押担保制度的精神,设立了浮动抵押。不过,美国的浮动抵押范围包括了企业全部财产。而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这么大范围,只是规定了企业的动产可以用来设定抵押。但企业要注意一点,对于动产抵押需要登记,一般是到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记者:

  对于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权的对象应该怎么理解?

  江平:

  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担保的一种途径是这次物权法的一大突破。很多企业可能是租的办公用地,没有土地和房子用来设立担保。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也可能没有成品可以用来担保,这时候作为债权的这种应收账款写入物权法,应该说解决了很多企业的融资问题。而应收账款也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电网企业的收费权、公路的收费权等等。但有一点应该注意,就是企业在用应收账款出质时,不但应该订立书面合同,还要去信贷征信机构登记。

  土地部分具有中国特色

  记者:

  您如何看待目前大量存在的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出售的情况?

  江平:

  对这一点合法还是不合法,法律并没有写。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承认居住的合法性。但是,这种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拥有的产权是不完全的。应该怎么理解这种不完全性呢?曾经有一位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说过,这种房屋是不能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买卖的,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仅仅用来居住还是可以的。

  记者:

  现在有一些经营者承包了土地上的厂,如果这部分土地被征用,承包者能否获得补偿?

  江平:

  我认为承包者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因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不应该是给承包者的补偿。当然,承包者也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不过这种赔偿应该是发包人给予承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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