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社会和谐
王立民
●物权法加大了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力度。物权法作为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担负了规范和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的重任,从而稳定它们的所有权关系,使我国的公、私财产都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大家各得其所,各守其分,互相安谐
●和谐社会应是法治社会,法治的作用举足轻重。
●物权法的颁布,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开辟了道路,扫清了障碍。民法典中的其他组成部分,还要进行适当的修改,组合起来的各个部分还需进一步的协调,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些工作现在就应抓紧进行
我国的物权法已由全国人大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同时也为我国的社会和谐增添了推动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物权法的这种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加大了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力度。财产在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它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失去财产就会威胁到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引起社会的动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私财产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它们的所有权关系,越来越需要用基本法律来加以规范和保护。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民法典是这一基本法律的核心。物权法作为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担负了规范和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的重任,从而稳定它们的所有权关系,使我国的公、私财产都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大家各得其所,各守其分,互相安谐。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的解决,顺从了民意,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迫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些规定都直接有助于妥善处理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让大家和睦相处,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物权法要促进社会和谐,还要协调与宪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不能与其相悖,引起法治内部的不和谐。它通过贯彻法治、宪法、私法精神,体现这一协调,实现法治的统一,达到社会的和谐。第一,物权法贯彻了法治精神。不同物权的主体是平等的,他们的物权也应得到平等的保护,这在物权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这种平等包括:各种物权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
第二,物权法贯彻了宪法精神。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精神在物权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物权法的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使物权法与宪法有了很好的衔接。
第三,物权法贯彻了私法的精神。意思自治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所有私法的基本精神之一。这一精神在物权法中也得到应有的体现。它所规定的业主具有的7项权利就是如此。业主依法行使的这些权利,充分体现了自己的意思,是意思自治精神的直接表现。物权法贯彻了这些精神以后,就使它与宪法、其他部门法协调一致,融为一个有机整体,并形成了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法治环境。
和谐社会应是法治社会,法治的作用举足轻重。物权法的颁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2010年我国要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不能没有民法典。作为这一法典的组成部分,过去独缺物权法,其他部分只要作修改、协调便可成熟,总则、债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等都是如此。现在,物权法已经通过,民法典的制定便可道路畅通,不久就可呼之欲出。它的问世将会为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大厦添砖加瓦。
为了充分发挥物权法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在它实施以后,当前还有一些工作要做。首先,要学习和宣传物权法。物权法是一个新法,其中有不少是新内容,有必要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以使广大民众充分认识,切实遵守。另一方面,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机关的人员更应真正领会其中的精神,全面掌握其中的内容,认真加以贯彻,以使物权法能在调整社会的各种关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要不断完善物权法的内容。任何法律在施行后都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应该通过解决这些问题来不断完善其中的内容,物权法也会如此。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物权法在适用过程中,应随着这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和完善。最后,要加紧民法典的制定。物权法的颁布,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开辟了道路,扫清了障碍。民法典中的其他组成部分,还要进行适当的修改,组合起来的各个部分还需进一步的协调,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些工作现在就应抓紧进行。可以相信,我们的民法典一定会尽快的颁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0年前一定会建成,我们的社会也一定会更加和谐。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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