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据资料显示,我国已正式进入老龄社会,养老的责任逐渐从家庭向社会转移,养老院便成了许多家庭的第一选择,由此引发的以养老院为被告的案件不断增多。此类案件的起因多为老年人在养老院遭受伤害、走失甚至死亡,这些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养老问题的关注。
案例1
“一级护理”被摔骨折 八旬老人获赔万余元
年近八旬的王大爷被儿子送到一家养老院,双方签订了“全护一级”的协议。2005年12月底的一天,王大爷在日常生活时摔倒,造成“右股骨粗隆骨折”,治疗数月。
王大爷的家属认为他们和养老院签订的协议是“全护一级”,老人发生意外完全是由于养老院管理服务不到位、不负责任造成的,因此诉求养老院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16500余元。
审理中,法院对诉讼双方进行调解,并指出对于老人发生意外虽然养老院有照顾不周的责任,但老人本身也负有一定责任。最后,双方都表示同意法院的调解并就此达成协议:原告自愿让免4500余元,被告给付原告12000余元。
案例2
老人酒后被捆受了伤 养老院措施失当败诉
74岁的刘老伯和其所住的养老院打了一场官司,原因是养老院对其进行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原来,刘老伯喜好喝酒,经常是酒后言行失常。2006年3月的一天,出外喝酒归来的刘老伯追打服务人员并辱骂其他老人,养老院于是派员工将其强行捆绑在床上睡觉,结果导致刘老伯双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
成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的约定,当事人应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虽然刘老伯外出喝酒,但养老院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以避免其发生意外,而不是用粗暴的捆绑方式限制老人,并造成伤害的后果。
据此,法院判令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刘老伯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6000余元。
案例3
精神病人走失冻伤脚 养老院被判担责六成
54岁的安某是一名精神病患者,由于父母相继去世,由妹妹监护不便,于是在2003年年底住进了一家养老院。2005年11月底的一个凌晨,安某抱着一床棉被离开养老院。养老院积极帮助家属寻找,并花钱在媒体上刊登寻人启事,10天后,一名出租车司机将安某送回养老院,但安某脚趾已被冻伤。由于养老院拒绝承担致使安某走失、冻伤的责任,安某的妹妹作为安某的监护人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老人送到养老院生活时,原被告虽然只是口头约定,但因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因此双方已形成了口头服务合同,该合同应被视为有效。
在安某的监护人交纳了服务费后,养老院即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安某提供服务,而养老院却疏于管理,造成有精神病史的安某走失且在走失后冻伤,因此养老院应对此负主要责任。
安某的监护人没有针对安某精神病史与养老院进行特别的约定,并且交纳的费用是按照自理标准交纳的,因此安某的监护人对安某的走失、冻伤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养老院担责60%,即应赔付2009元,安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的40%。
法律缺失致“养老”案难断
市高院一位资深法官介绍说,老年人与养老院之间纠纷案件都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老人家属情绪激动,给法院的调解工作带来很大难度。许多子女将老人托付给养老院之后便对老人不管不问,而一旦发生事故则情绪失控,并提出高额索赔要求。
二是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确,法院对于当事人责任的认定难度加大。在受诉案件中,老人或家属与养老院往往只是达成口头协议,而无书面合同,养老院到底应当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往往没有明确的约定。
三是法律属性不明,没有明确的适用法律条文,导致适用法律难度大。现行法律并没有要求老人或家属与养老院必须签订明确的“托老”合同,结果造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只能比照委托合同、承揽合同或参照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由于法律依据的缺位,使得案件裁判结果很难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和信服。
法学专家:养老纠纷起诉慎选诉因
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王志强介绍说,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法官应当注重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谨慎选择诉因,即在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间做出有利于己方的选择。法官应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合理确定养老院方面的注意义务,从而认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同时,养老院在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还应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对老年人多一些尊重和理解,真正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最好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养老院到底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的约定。作为子女,不要把老人托付给养老院后就不管不问,要经常看望,给父母更多的精神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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