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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房奴”还要做“墓奴”?

  做了“房奴”还要做“墓奴”?

  民政部拟严禁炒活人墓,最高可罚50万

  墓地利润

  竟高达300%以上

  据透露,经营墓地利润十分惊人,特别是豪华墓地,有的利润竟然高达300%以上。

经营者将本是寄予哀思的节日变成了“暴利场”。“要想富,去买墓”的变形观念,也使生者为了逝者的安息,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墓奴”由此而生。

  一位刚刚花了10万余元购置了一块中档墓地的购墓者说,过去做“房奴”,现在,不仅要做“房奴”,还要做“墓奴”,“真是苦不堪言。”

  实际上,炒作墓地,哄抬价格的现象不仅没有终结的迹象,反而在愈演愈烈。任意打开一家墓园网站,其价格表上墓地价格少则数千元,多则几万、几十万。一家墓园网站上特别标注了一款最贵的墓地,价格是50多万元,所附说明为:欧式设计,墓碑材质是汉白玉,占地面积18平方米。粗略一算,这块墓地每平方米的价格竟然高达2.8万元。

  据记者了解,在沈阳一家墓园里,墓地被分成三六九等,有普通墓、高档墓,还有豪华墓,一般普通墓都在几千元到万元,豪华墓价格差异最大,普遍都要在30万元以上。占地也不同,普通墓一般占一平方米左右,而且墓与墓之间比较紧凑;豪华墓最大的能占地20多平方米,一般都有围栏,有独自区域,装饰也较多。但是,“目前的这种价位并不是最高的,沈阳还出现过七八十万元的‘贵族价位’,有的墓直接占据一块空地或者一个山头”。

  豪华墓地销售异常火爆

  在江西,在甘肃,在内蒙古……几乎只要有墓园的地方就会出现豪华墓地。

  很多购墓者感叹:“活着的人买房子不容易,没想到死了要买块墓地也不轻松啊。”

  但是豪华墓地的销售却异常火爆,一家墓园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很多豪华墓地已经售空,尤其在清明节期间,是墓地的销售旺季,很多人都得排号等待。现在豪华墓的购买者是越来越多,甚至还出现有人转墓,重新选购豪华墓的现象。”

  据调查显示,这些购墓者中大多是“勒紧裤腰带”,在受访人群中,北京的李先生算是典型:一年前,他刚刚购置了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生活已经很紧张,但因为家庭原因和自己的孝道心理,他决定在今年清明节前,购置一处价值在20万元左右的家族墓。而太原的董先生就更为特殊,已经60多岁的他每月退休金是1200多元,积蓄是6万多元,为了完成多年前故去父亲的遗愿,倾其所有并让子女凑了4万元,准备购下郊区的一处价值在10万元左右的墓地。

  “墓奴”们应摒弃封建迷信思想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遏制“墓奴”现象,最根本的是要购墓者摒弃那些封建迷信思想。

  而一位民政部官员告诉记者,由于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的制定时间较早,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客观情况,这也是造成“炒墓”现象泛滥的一方面原因。

  比如,虽然民政部在1998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埋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但是,一方面由于立法层次较低,又没有关于‘活人墓’的规定,于是被很多墓地开发者钻了空子。”

  一位墓园管理者对记者这样说:“比如我们售卖的20平方米的墓地,如果为了一名死者,显然违法。但是,我们在卖出时就已经声明,这块墓地停放骨灰盒的格位是8个或者更多,不管现在是否已经摆满,我们是没有违法的。”

  据透露,针对这种现象,正在研讨的《殡葬条例》(修改稿)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用地,不得为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人出售墓穴。”一旦出现违规现象,《殡葬管理条例》(修改稿)第二十九条则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将有权对公墓经营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了解到,这条处罚措施,同样适用于“出售墓穴用地超过规定的墓穴占地面积的情况和未经许可变更公墓建设许可事项。”

  新闻附件

  殡葬条例修订

  进入关键阶段

  2007年3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和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在南京就《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行座谈。座谈大致涉及了“炒墓”、“公墓规划”、“殡仪馆管理人员纪律”等方面内容。

  据民政部有关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民政部受国务院委托,从2002年开始,一直在进行《殡葬条例》修订的调研工作,目前已进入关键性阶段”。

  此次修订内容中,最大的亮点是严禁“炒墓”,尤其“炒活人墓”,如果出现类似违法现象,最高可被罚款50万元。而关于墓地占地面积的规定也将更为严格和细致。

  除了严禁“炒墓”,此次修改稿中还对殡葬管理人员的纪律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殡葬管理条例》(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旦出现“如有火化遗体未查验死亡证明的;未长期保存火化遗体的死亡证明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对运送遗体进行技术处理的;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的”将由市级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0210801)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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