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判决后他为何倾家荡产
妻称:对方有外遇 夫称:对方蓄意离婚
当新购房子才装修一半时,妻子黎燕(化名)突然提出了离婚诉讼,这天是2006年11月16日。33天后,法院做了判决,丈夫王先生失去了名誉、女儿、房子、妻子,还负债80万元。
尽管关于他有外遇的事情一度被妻子吵得沸沸扬扬,但王更认为:这是一个为达到离婚和侵吞巨额财产目的的手段!那么,这起离婚案里究竟隐藏着什么呢?
一审判决 他伤痕累累
据了解,王系南通某房地产公司职员,其妻黎燕现为南通某局一正科级干部,两人结婚已十余年时间。
从2006年12月19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上可以了解到,黎燕离婚的原因在于:1998年,女儿出生以后,王开始借口加班天天晚归、不归,在家中时间很少,后又发展到与其他女人经常在一起;对家庭和孩子不闻不问,并长期对其采取冷暴力。因此,黎燕要求与王解除婚姻关系,女儿由她抚养,由王每月支付抚育费用;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而王多次表示,自己没有外遇,婚前感情基础牢靠。他称,由于工作关系,其对家庭照顾确实较少,对女儿的教育方式和黎燕也存在不同见解,但这些问题犯不着弄到离婚。
尽管如此,法院的判决还是下了,判决结果为,女儿随黎燕生活,王每月付600元抚育费;南通市内一套房子因产权登记为在婚女儿名下,不能认为共同财产;南通开发区一套房子属于共同财产,由王付40万元给对方。
王说,开发区房子虽然记在他名下,实际是其姐姐出资买的(有合约证明),这次判决让他什么都没有了,还背下巨债。另外,前妻隐瞒的家庭款近90万元也随她去了。
离婚原因 扑朔迷离
一审判决后,王曾打算与黎燕同归于尽,他痛心于前妻的绝情与心黑。当他得知前妻于两年前就有离婚的打算时,王开始了对前妻的一些调查。
调查让他得知了很多先前并不知道的事情:前妻先是以买保险的方式转移了大笔存款,其次,在2006年4月,前妻想办法将房屋产权登记于女儿名下;前妻与所在单位某领导关系异常的说法得到了多人验证。
王表示,前妻是在刚刚提为正科级干部后,提出离婚的,之前她还督促其抓紧装修房子。“由于官司来得太突然,我很多证据来不及收集。”
日前王提起了上诉,他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女儿随母生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市内房屋应进行财产分割;开发区房屋应认定是其姐姐的,并且评估80万元没有合法手续。
一对曾经恩爱夫妻如今反目成仇,确实令人唏嘘不已。对此,江苏省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志华认为:目前,很多家庭买房时都将房产直接登记到子女名下,这样处理虽然规避了交纳税费,可是为以后家庭财产的确权留下了隐患。就像本案中王先生的遭遇一样,一旦出现婚变,妻子、女儿、房子全部都没有了。但有一点王先生可以放心,此房产权专属于女儿所有,不管女儿判决归哪一方抚养,都不影响房产的性质。此外,王先生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抚育女儿的要求;同时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其开发区的房子是其姐姐的资产,在二审时应该会得到理想的判决。
本报记者 杨梦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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