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根据中央编办、监察部日前颁布实施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行为的,将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给予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规定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的处理:(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规定同时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规定还指出,各级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处理:(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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