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大军)3月30日闭会的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了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力度,每年7月最后一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并将农村抗震设防要求纳入了监管范围。
新的《条例》还将火山的防灾减灾纳入工作范围,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对紧急救援队伍建设、社会应急救援动员机制、避难场所建设、应急物质储备等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
每年7月最后一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普及防震减灾知识,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并进行必要的防震减灾训练。并确定每年7月的最后一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防震减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将防震减灾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同步实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城镇中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安排紧急疏散通道。
新《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村镇规划以及农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和扶持农村居民建设抗震安全房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经济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免费为农村居民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指导,对农村建筑施工队及工匠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农村民居建设施工质量。搬迁安置、扶贫救济等农村民居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拨付的搬迁安置、扶贫救济资金中用于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部分,应当包含抗震设防所需费用。村镇公共设施、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二十七类建设项目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新《条例》明确了二十七类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上述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新《条例》还规定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新《条例》同时规定,建设单位需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抗震设防要求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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