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中山某公司员工刘民为了讨还欠薪,偷偷用录音笔录下与公司的对话,并且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庭审中,刘民所在的公司认为,录音是偷录的,没有经过允许,所以无效。
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上述案例,法院认为,该名员工刘民偷偷录音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偷录的证据有效,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刘民欠薪。
公司拖欠员工巨额款项
1999年11月5日,刘民到中山某公司担任厂长,2004年12月25日,聘用期限届满,刘民向公司要求支付补偿金余额20万元,及5年的年薪余额等,但并未如愿。
2005年1月31日,该公司通知刘民收取欠款。当日下午,刘民来到公司,在公司提供的3张收据上签名。但是,次日上午,刘民却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他签完名后,公司根本没给钱,自己被坑害了。刘民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即时支付各种欠款。由于一方说给钱了,另一方说没给钱,而说给了钱的公司,拿出有力证据——刘民亲笔签名的收据。此时,刘民也不示弱,拿出“秘密武器”——数码录音笔,录有当时办公室发生的一切。中山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录音资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录音资料中的声音确实是现场的声音。
中山市人民法院对鉴定书的结论予以认定,将录音资料作为定案证据,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公司支付刘民工资报酬以及其他费用。
录音未侵害他人权益可作证据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刘民提供的录音资料来源不合法,属于偷录的,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民取得该录音资料,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同时刘民离开公司后,将录音资料公证保存,并报警处理,符合逻辑。(记者王锋通讯员李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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