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调整为20% 养老险待遇和计发办法均有变化,两类人可申请提前享受
金报讯(记者潘君耀)昨日记者从宁波市政府获悉,甬政发〔2007〕25号文件已批转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待遇计算办法有调整
从2007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算办法调整为:月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人”退休条件的,即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缴费年限满10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月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两类人可申请提前享受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缴费年限满10年或2011年1月1日以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新办法设过渡期五年
为使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过渡期5年(2007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按新办法(即按本意见规定的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老办法〔《暂行办法》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劳社老〔2006〕60号),下同〕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老办法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按老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6年。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统一按新办法计发。
不低于人均最低生活保障
参保人员的月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核准养老保险待遇时本市城区月人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300元/月)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省规定调整提高,调整提高水平仍与缴费系数挂钩。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失业后的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及标准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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