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例》中所称的窃电是指什么行为?
本《条例》所称窃电是指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非法使用电能的行为。
2、《条例》对举报窃电行为的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被举报的窃电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应当追缴电费数额的百分之十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奖励资金由供电企业支付。
3、《条例》中指出的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窃电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合法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合法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使其计量不准、失效;
(五)安装、使用窃取电能装置;
(六)删除、修改供电企业计量电费的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应用程序;
(七)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非法充值的电费卡充值用电;
(八)未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电户超过约定的时间和条件用电;
(九)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者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十)采用其他方法窃取电能。
4、《条例》对窃电量、窃电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窃电金额按照窃电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确定。
窃电金额=窃电量×国家规定的电价+国家规定的其他应收费用。
窃电量=窃电日数×日窃电时间×窃电设备容量。
5、《条例》对窃电日数无法查明时是如何计算的?
窃电日数和日窃电时间应当按照实际查明的日数和时间计算。
窃电日数无法查明时,以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方法窃电的,应当自定期现场检定周期内最近一次检定时间起计算窃电日数,但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以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所列方法窃电的,窃电日数按照一百八十日计算,但有证据证明实际用电日数不足一百八十日的按照实际用电日数计算。
日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生产经营性用电户的日窃电时间每日按照十二小时计算,其他用电户每日按照六小时计算。
6、《条例》规定用电检查员对哪些用户应进行重点检查?
用电检查人员对下列用电户应当重点检查:
(一)执行多类电价的;
(二)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三)发生过窃电行为的;
(四)分时用电户;
(五)未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电户。
7、《条例》对用电检查员现场实施检查有何规定,用电检查员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用电检查人员到用电现场实施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件。
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电户的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等手段保存证据。
用电检查人员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审查、认定。
8、在哪些情况下,供电企业可以视情况依法中断供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视情况依法中断供电:
(一)为制止正在发生的窃电行为;
(二)拒绝、阻碍、拖延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者用电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供电企业中断供电,不得影响其他用电户正常用电,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用电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上级单位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单位应当在三日内依法处理。
9、《条例》规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应履行哪些职责?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电企业用电检查行为;
(二)调解供电企业和用电户在反窃电工作中的纠纷;
(三)处理用电户投诉;
(四)依法对窃电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0、违反《条例》规定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交电费;对居民用电户并处窃电金额一倍罚款,对非居民用电户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1、违反《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一)殴打、侮辱履行职务的用电检查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二)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2、《条例》中的供电企业是如何定义的?
本《条例》所称供电企业,是指持有供电营业许可证,在依法划定的供电营业区内从事供电经营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13、《条例》的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二OO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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