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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医院、医生必须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在2007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向各地各级医院提出规范医疗执业环境,和谐医患关系的5个要点,其中特别强调,对急诊抢救患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
各地都有因患者缺少医疗费而遭医院拒绝施救的悲惨个案,卫生部此番“强调”是具有极强针对性的。
然而,我们拿什么来确保所有医院都一定“见死必救”呢?众所周知,医院不是福利机构,不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它要自负盈亏,医院“见死必救”是要承担经济风险的。其实从内心来讲,只要有可能,医院是不愿意“见死不救”的。而现在,卫生部既没有出台“见死必救”之后的医药费解决办法;更没有出台严厉的惩罚措施,在这种情况之下,医院是否规规矩矩老老实实听从卫生部的话,自然就很难说了。
落实“见死必救”这一医疗底线,必须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为其保驾护航。一方面,应建立由国家、社会、医院等多方共同分担的无支付能力患者医疗费用筹措机制,减轻医院压力;另一方面,应设上高压线,通上高压电,谁见死不救就触死谁。只有这样,生命至上的“见死必救”令才不至于沦为空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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