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法院尝试建立沟通机制督促落实
新闻背景
最高法院发出通知强调审判工作中发现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普遍性或需要提请注意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不能一判了之。
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促进机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再犯、改进工作;有利于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
本报记者 黄洁
不久前,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来一条消息,该院去年12月向七家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其中保监会作出了书面回函,并表示“将认真研究、积极吸取合理及可行部分,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但与此同时,被建议的7家单位中仍有三家“保持沉默”。
今年年初,有记者曾对北京市四家发送司法建议较多的法院进行过司法建议回复率的调查,结果显示平均回复率只有30%。
据了解,司法建议回复率低是全国各级法院都面临的尴尬境地,虽然《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要回复,但没有时间限制,所以基本上等于没有效力。这种法律效力上的欠缺,导致了法院对被建议单位是否回复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可是,提高司法建议回复率真的就那么难有作为吗?记者近日了解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推出了司法建议回访、与被建议单位座谈等一整套制度,让我们看到了解决这一困境的希望。
先从自身找原因规范司法建议形式
昌平法院去年7月和10月先后两次向北京市律协发出司法建议,可半年过去了,律协却迟迟没有作出任何答复。为此,几名法官和调研人员不久前亲自到北京市律协询问此事。
经过交流,他们得知,律协之所以没有作出正式回复,是因为司法建议中对所反映的问题阐述得非常笼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律协在处理问题时不得不从头调查,影响了办理和回复司法建议的效率。
昌平法院院长鲁为说:“格式不统一,阐述问题不具体、缺少证明材料,建议内容太过简单、空洞,缺少针对性和可行性等问题,影响了司法建议的回复率。甚至有些司法建议连联系人都不写,被建议方想回函也找不到途径。”
为此,昌平法院下决心规范司法建议的内容和形式,从字体、字号等细节入手统一格式,对表述方式等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司法建议统一编号,备案存档。此外,该院还把司法建议的发放和回复纳入到每个法庭的业绩考核中。
回访,弄明白被建议方为什么不理
2005年12月4日晚,一辆装载危险物品且严重超载的大货车在北京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在办案过程,法官发现这辆大货车从陕西到事发地点途经数个超载检查站,却没有一个检查过该车的危险物品运输资质,也没有进行卸载处理。而且,案发前,肇事司机已经如此往返运输了八次。
就该案反映出的严重问题,昌平法院向内蒙古、河北等省区交通厅均发出了司法建议。接到司法建议后,内蒙古交通厅的有关负责人亲自到昌平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并答应进行整改。该院刑庭的几位法官也已经准备近期赴内蒙古对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回访考查。
院长鲁为告诉记者,“司法建议回访”在昌平法院已经成为一项制度。无论被建议单位是否回复都要求法官进行回访。对于没有回函的单位,通过回访了解对方的意见和不予答复的原因;对已经答复的单位,仍要求承办人回访,在他们看来,单纯的答复并不是司法建议发出的主要目的,只有建议的内容落到了实处才算发挥了作用。
鲁为说,司法建议回访一方面可以对被建议单位形成一种督促,促进其积极弥补工作中的漏洞,进行整改;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法院更近距离地了解被建议单位的情况,为今后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意见奠定基础。
座谈,沟通才能不对立
很多老法官在工作中反映,司法建议得不到回复还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就是对被建议单位整改的情况不了解,下一次再审理类似案件时对是否再发建议把握不准。因此很希望能与被建议单位建立起一种互动的机制。
法院经过调研也发现,很多被建议单位并不是恶意不理睬法院。一些单位是改了不说;还有一部分单位则是在按照建议进行整改的过程中,遇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便停滞不前,或是将建议置之不理,或是埋怨法院不了解民情。
昌平法院意识到,必须要与被建议单位加强沟通,才能消除抵触情绪,才能推动司法建议回复率的提高。为此,该院正式建立与被建议单位定期座谈的制度。
据悉,昌平法院目前正在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努力将司法建议回复纳入到综治考核体系,从提高司法建议影响力入手,提升回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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