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法定刑较重的但以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等纳入
吸收居(村)委会等参加刑事和解
不追究刑责有利重建和谐社区
本报讯记者丁国锋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委政法委联合公检法司四部门,正式出台了《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工作,具体适用的案件范围分为五类,分别为:(一)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案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三)过失致人重伤案、过失致人死亡案、交通肇事案;(四)因民间或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五)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遗弃、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单处财产刑的轻微刑事案件。
意见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意见还同时规定雇凶伤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涉黑涉恶,或抢劫、抢夺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案件以及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
为了较好地推行这一司法措施,意见规定还将吸收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参加。
无锡市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蒋宪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意见慎重地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构建,也参照了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先后征求了人大、政协和上级政法部门以至最高司法机关以及专家的意见,在部分原则和指导思想上,也对一些法律规定作了扩张的理解,这符合与时俱进解释法律的法理。”对于出台该意见的意义,蒋宪平认为:“刑事和解对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融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不仅更为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权益,也有利于矫正犯罪,使青少年犯罪等主观过错不大的犯罪人通过道歉、赔偿等积极的行为,重新融入社会,还有助于消除误解和潜在的犯罪诱因,重建和谐的社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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