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环保局获悉,“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部分重点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满足“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要求,以实现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的目标。
按照规定,黑龙江省要求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在本企业或所在区域内相应削减,或在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内平衡,不得突破区域总量控制指标。
据悉,“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将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由省环保局审核并发放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和所有已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
同时,黑龙江省将严格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在重点排污企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新华社哈尔滨4月2日电)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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