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前的一个凌晨,梦中惊醒的宋先生发现有人正在撬自家窗户,遂大喝一声,一刀捅去。结果,撬窗的窃贼丢掉了性命。对于这桩命案,公安机关最终决定不予追究。
然而,在事过境迁的七年之后,死者家属又出人意料地对当年的“凶手”提出索赔,理由是自己的家人并非窃贼,当时只是去别人窗前“撒尿”,所以“死得冤枉”。
昨日上午,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颇为离奇的死亡赔偿纠纷。
原告:家人撒尿被捅死
本案原告是周某等三人,他们提出起诉是为家人殷某(化名)的“意外死亡”而索取赔偿。殷某是怎么死的呢?
他们在起诉状里这样写道:“2000年3月13日,殷某受雇于王建兴,到昆明驾驶微型小客车。22日凌晨一时许,尹、王二人和同车的王学刚一起,将车停在昆曲告诉公路七公里处,殷某单独到路旁麦地塘村宋朝安家窗前撒尿。宋误以为尹是在实施盗窃行为,随即用匕首从窗中刺出,正中尹的胸部。随后,王学刚王建幸将尹扶到车上,被公路巡警送往延安医院抢救。途中,殷某死亡。”
“当时,殷某只是去那里撒尿而已,根本就不是去盗窃。”周某等三人坚持这种观点,于是,他们把“杀害”自己亲人的“凶手”宋朝安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由对方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总共83281元经济损失。
被告:我属于正当防卫
“什么,他半夜三更来撬被人的窗户只是为了撒一炮尿?他明明是盗贼,想强行进来抢劫!”昨日案件审理时,宋朝安没有出席庭审,他的代理人认为三原告起诉纯粹是“恶人先告状”。
据代理人介绍:2000年3月22日凌晨,已经进入梦乡的宋朝安和爱人突然被惊醒。留神一听,发现有人在撬自家的窗户,并且,已经撬出了一个很大的窟窿。宋朝安起身抓起一把尖刀,小心翼翼走到窗前,大吼一声,“哪个?要整哪样?”与此同时,紧握尖刀朝着外面猛刺出去。收回刀时,宋朝安见刀口上有一些血迹,但伸头朝外面看了看,却没有发现任何身影。次日早上,当有民警找上门来时,宋朝安才明白自己这一刀已经夺去了一条人命。
“但是,我这显然属于正当防卫。怎么可能把这个人命官司算到我头上呢?”宋朝安说。
调查:“凶手”不构成犯罪
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案发经过,究竟哪一种是真实的?
记者调查得知,就在案发后的3月24日,警方决定对涉嫌故意伤害的宋朝安采取取保候审,近一年后的2001年3月20日,又解除了取保候审。此后,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认为指控宋朝安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至2003年6月4日,立案的公安机关终于决定,对该案作撤案处理。
而在这三年多的时间内,案发当晚与殷某一样“行动”的王建兴、王建刚早就已经就三人的真实意图进行了供述。他们说,当晚他们去撬宋朝安家的窗户,是为了行窃,正在撬的时候,殷某被里面捅出来的尖刀刺中,并最终死亡。
警方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还吃惊地发现:死者殷某竟然还是一起持枪抢劫案在逃的主要嫌疑人之一。1999年3月20日,昆明驾驶员雷某遇上三名声称要包车去曲靖的男子。雷接下了这笔生意,但行至双花乡时,其中一人突然掏出一只手枪,对准雷的头,恶狠狠地将他赶了下去。殷某正是这三名持枪劫匪中的一名。
辩论:谁会跑到别人窗前撒尿
昨天的审理中,死者殷某的三名家人坚持称“撒尿被杀”的说法,认为殷某“死得冤枉”,所以,要提出诉讼,依法维护尹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的代理人陆家棣、刘啸律师提出反驳:“根据殷某三人所驾车辆的位置和方向来看,他必须跨越高速公路中间的隔离带、路边的安全栏杆,再走上约两百米的距离,才能到达宋朝安的住宅。请问,谁会这么辛苦地去撒一泡尿?再说,大老远冒着夜色跑到别人窗户前去撒尿,这也太不符合常例了吧。而且,如果是站在窗前撒尿,身体当然不会紧帖在墙上吧,这样即便里面一刀捅出来,也不可能刺得中胸部。本案的事实其实已经很清楚,那就是当时尹的目的在于入室抢劫,而室主人的做法完全的正当防卫。”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首席记者 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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