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香港3月30日电(记者 谭浩)记者从30日在此间举行的“内地与香港侵犯版权刑法论坛”上了解到,香港特区1997年制订的《版权条例》将侵犯版权行为明确为刑事犯罪,有效遏制了盗版侵权行为的发生。
据香港海关统计,因侵犯版权而被定罪判处较长刑期(6个月以上)者的比例,从1997年约30%增至目前的70%以上,全香港涉嫌卖盗版光碟的店铺也由1998年的1000家减至目前的35家左右。
香港海关关长汤显明说,《版权条例》实施以来,香港特区政府多次修订及引入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使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切合国际标准。例如,2001年修订《防止盗用版权条例》,把在戏剧院和音乐厅盗录列为刑事罪行;2004年《版权条例(修订)》生效后,明确了凡在复制服务业务过程中,企业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用于商业目的,即属刑事罪行。
随着新修订的《版权条例》提高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刑罚,香港法院也迅速做出响应。在过去几年中,每年都有数十起对企业商业使用盗版软件提起的刑事诉讼,多名企业管理人员因公司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而被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
在此次论坛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等专家认为,香港特区在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和执法方面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其多年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经验对于内地相关部门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他们同时指出,内地对版权保护也要从实际出发,立足自身的需要,更好地寻找刑事、民事与行政保护的平衡点,进一步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司法和立法工作。
为期1天的“内地与香港侵犯版权刑法论坛”由香港海关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合作主办,旨在加强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完善的系统研究,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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