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县看守所原所长指导员双双被判刑本报讯(刘树军黄党发实习记者丁伟)因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罪,彭山县看守所原所长何学建、原指导员吴伟,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年。3月26日,彭山县有关方面作出决定,开除二人党籍,开除二人公职。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2月至8月,何学建在任彭山县看守所所长期间,先后收受在押犯周某及其女友、亲友等人给予的现金10.5万元、价值1万余元的中华香烟19条。吴伟得知信息后,从何学建处分走现金5000元。同时,吴伟还分别收受周某及其亲友给予的现金6888元、价值2200元的手机1部,价值1200元的中华香烟2条。
二人受贿后,多次允许或安排周某与其多名亲友在看守所或当地宾馆、医院会面或通信,并允许周独自返回成都。周因犯挪用资金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5年7月26日,法院向彭山县看守所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何学建、吴伟明知罪犯已判刑,判决已生效,但二人却不按规定将周某交付监狱执行,反而应周某要求,共同在彭山县某医院为其开具了虚假的病情证明,何学建还为其填写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并报批了有关部门,为周某办理了保外就医所需的手续。
2006年1月26日,何学建、吴伟因涉嫌徇私舞弊罪被批捕。同年12月5日,何学建被成都市温江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吴伟犯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何学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年2月1日,成都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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