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成都某汽配公司将一名员工告上了法庭。昨日,金牛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员工不但没有责任,汽配公司反而应该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9745.92元,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去年9月2日,该公司宣布降低工资,由于该公司员工任某不同意,公司便将他解职。而汽配公司未与任结算、没有返还互助金、没办理社保,于是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去年11月,金牛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裁决任某胜诉。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任某办理辞职交接手续,赔偿经济损失870元。金牛区法院调查清楚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金牛法记者庞山岚实习生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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