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山佳 记者 殷学兵)坡道停车,车辆突然自行滑行,将下车检查的驾驶员撞死。死者家人因此索赔“第三者责任险”。近日,市中院对这起蹊跷的交通肇事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胜诉。
这名丧身自己车轮下的驾驶员名叫匡志勇(化名),南京一家工程公司的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3月5日下午4时许,匡志勇驾驶混凝土搅拌车,驶至省农科院一下坡处停车检查车辆。可他刚走到车头时,原本停下的车子突然自行快速向前滑动,将其抵压在不远处的一块石头上。两小时后,受伤的匡志勇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当地交警部门对该起蹊跷的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为匡志勇坡道停车,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停车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应负全责。
法院另外查明,这辆搅拌车所属公司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是50万元。
匡志勇死后,他所在公司曾对其家人作过一定的补偿。但他家人认为,该公司的补偿不足以弥补匡志勇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匡志勇家人将其生前所在单位、车辆保险公司告上玄武区法院,另外索赔各项损失5万元。一审庭审中,原告认为,事故发生时,匡志勇不在车上,应属于“第三者”。被告认为,死者匡志勇是司机,不是“第三者”,原告不能适用“三责险”索偿。玄武区法院审理认为,基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精神,匡志勇虽是驾驶员,但作为受害人,他也是“第三者”。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据此,该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匡志勇家人损失5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险上的救济,是为了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合同的第三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匡志勇生前所在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匡志勇死亡,且匡志勇并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故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人的投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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