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核心提示
从即日起至2008年12月期间,符合规定的我市农民工和低保人员到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含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医院、成都铁路分局医院6所惠民医院就医都可享受到补贴。
从昨日起,我市农民工和低保人员在指定的6所惠民医院住院时将享受到医疗费补贴和医疗救助等特殊优惠。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共同制定了《成都市特殊优惠医疗服务补贴办法》,并于昨日起至2008年12月期间施行。
补贴范围
农民工和低保人员都可享受补贴
在我市就业的符合规定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即农民工;持《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人员,即低保人员均可按本规定享受特殊优惠。
从即日起,凡是符合规定的人员到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含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医院、成都铁路分局医院等6所惠民医院就医都可享受到补贴。
补贴办法
优惠分4类 参保人员补贴更高
根据规定,优惠政策因为参保人群不同被分为4类。
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农民工,由政府全额支付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规定的起付标准金额58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扣减起付金额后,按50%—80%的比例支付,其中:1万元以下至1万元支付50%,1万元至2万元支付60%,2万元至3万元支付70%,3万元以上的支付8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
未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农民工,由政府全额支付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规定的起付标准金额58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扣减起付金额后,按20%的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享受“六免、八减、三优惠、一方便、零加价”的优惠政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物价标准纳入统筹结算。
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据悉,农民工或低保人员到惠民医院就医时应该享受的优惠在出院时就能得到体现,惠民医院将先行垫付,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再支付给医院。
另据介绍,此政策的出台,除了在医疗费上对农民工给予了帮助外,还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给予了极大促进。据悉,对享受了优惠补贴但未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督促用人单位补缴综合社会保险费,拒不补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重要提醒
申领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农民工须提供身份证、综合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农民工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人员须提供《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金领取证》。本报记者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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