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联防费应否强制收取
治安联防费到底是不是行政收费?该不该强制收取?一审、二审败诉的判决没能改变广州市民赖先生的看法。昨天下午,他又带着自己的申诉书来到省政协委员孟浩处,希望得到省政协委员的支持。
质疑:
治安联防费不是行政收费
赖先生的母亲居住在越秀区水荫路,2005年12月10日,黄花岗派出所向其收取2005年治安联防费共48元,并开具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上面盖着越秀区公安分局的公章。
那么这个盖着公章,有正规发票的治安联防费是否就合法了呢?赖先生提出了质疑。“如果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就应该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但治安联防费仅仅是省物价局规定的。”赖先生指出,根据省政府的《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治安联防组织的性质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治安联防费的收费主体,而不是现在收费的公安机关。所以,治安联防收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具有强制性,不得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赖先生以此认为,公安机关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实质是省、市物价主管部门超越权限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属违法行为。为此,他请求“省人大常委会撤销省政府将治安联防费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行政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诉讼:
告公安局两审败诉
为了给治安联防费定性,赖先生进行了一年艰苦的官司战。2006年3月8日,他向越秀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将越秀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2006年5月10日,一审判决认为越秀区公安分局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是经物价部门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该收费行为并无不当。
2006年5月16日,赖先生再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2006年12月18日,赖先生向市中院申请再审。2007年1月15日,市中院作出了《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投诉:
物价局称是按程序制定
然而,“较真”的赖先生在2007年1月26日又向物价局递交了投诉书,而省物价局的回复是:治安联防费是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批准立项和制定收费标准的,并被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所以是合法收费。
政协委员:
立法要有依据
“物价局的说法只能证明他们设置这个收费行为的程序合法,并不能证明该行为本身就合法。”赖先生依然坚持己见,治安联防费不是行政性收费,不应该强制收取。他建议,公共区域巡逻的治安联防队费用,应由政府参政解决;非公共区域聘请物业公司或看护人员的费用,应由请方支付,属民事行为。
对此政协委员孟浩表示,治安联防费的问题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是否合法的问题。既然是行政收费就必然要有依据,不能随意冠以政府的名义收取。“超出收费许可的,要报请省人大批准”。
记者手记
仅仅是48元的问题?
为了48块钱打一年的官司,这样的事有几个人会干?小记扪心自问,估计自己去干的可能性不大。
可广州市的普通市民赖先生就为了区区48元一年的治安联防费,打了一年的官司,而且在官司一审二审败诉、再审驳回的情况下,他还依然为这个事情不屈不饶地四处奔走着。以至于省政协委员孟浩都说,“如果你来当政协委员,肯定比我干得好。”
而实际上,赖先生不是第一次为这样的“小事”较真了。2004年,赖先生就曾为市民拍违章行为是否合法,将广州市交警部门告上法庭,结果败诉。2005年又为养路费滞纳金的标准问题,将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东山征稽所告上法庭。此次已经是他第三次告行政部门。
“搭上自己的时间、精力,值得吗?”记者不禁要问。“这不是钱的问题。”赖先生并没有滔滔不绝的口才,可说话时却十分诚恳,“我们公民犯了什么错误,要纠正很容易,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督机关,都可以纠正。可如果国家机关犯了什么错误,改变起来就很难了,我觉得这样不正常。”他停顿了一下,“我觉得如果有耐心的话,改变这种情况是有可能的,但是如果大家都忍耐,那就难了。”记者默然。赖先生让人难以理解的“较真”行为背后无疑是他对我们所在的这个社会的一片拳拳之心。不是不爱,而是爱得太深(记者尹来 实习生 刘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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