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传美李超军)羁押在临湘市看守所的辽宁籍宠物店老板孔令国,昨日收到了临湘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该法院一审认定孔令国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6年11月上旬,家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路的宠物店老板孔令国与其兄孔令伟(别案处理),租乘个体出租车司机孙某驾驶的一辆捷达轿车,从鞍山市来到广西凭祥市购买宠物狗。兄弟俩在宠物交易市场转了两天,没有看到中意的宠物狗,便买了1只豹猫。当地做野生动物生意的覃某(在逃)得知孔令国等人的来意后,便告诉孔令国他有一批珍贵的猴出售。孔令伟听了提醒孔令国说:“猴是国家保护动物,买不得。”但孔令国执意要买,用6000元现金从覃某手中购得蜂猴5只、食蟹猴30只。11月23日,孔令国将所购蜂猴、食蟹猴装上租来的捷达轿车从凭祥市运往鞍山市,途经京珠高速公路临湘市地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鉴定:该蜂猴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该食蟹猴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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