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将从今年1月1日起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监会网站昨晚公布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证券公司在7月15日之前将今年上半年应缴纳的保护基金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账户。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于2005年。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该基金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基金的资金运用则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由央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监管使用。
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副董事长芮跃华透露,成立之初,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模共计680亿元,包括财政部一次性拨付的63亿元注册资本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617亿元贷款额度。
“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其营业收入的0.5%-5%向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办法》指出,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实行差别缴纳比例。保护基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确定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
根据公开数据,2006年券商全行业实现净利润260亿元。假设按平均2%的比例缴纳,这一缴纳规模将超过5亿元。据业内人士预测,2007年缴纳的基金保守估计也超过6亿元。
证券公司应按时、足额缴纳保护基金。汇算清缴申报截止后,未足额缴纳保护基金的,保护基金公司对其欠缴金额从滞纳日(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后的第一个自然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比例计收滞纳金。根据《办法》,证券公司全年分两次预缴保护基金,每年7月15日之前将上半年应缴纳的保护基金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账户,次年1月15日之前补充缴纳全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
作者: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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