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今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500张(份)作品属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司法解释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门槛。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据悉,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分别为“1000张(份)以上”和“5000张(份)以上”。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解释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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