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一队武警官兵在重庆歌乐山革命纪念馆参观。清明时节,重庆市各界人士纷纷来到歌乐山革命纪念馆、红岩革命纪念馆缅怀革命先烈。新华社记者周衡义摄
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 记者5日从民政部了解到,我国历年来批准了201万名烈士,其中有姓名可考的共175万余人。
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烈士褒扬和优抚事业处处长戴爱娇介绍,烈士是国家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牺牲的公民所授予的称号,是国家给予他们的最高荣誉,其家属被称为烈士遗属,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抚恤优待。
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后,国家开始大规模对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进行搜集、整理、陈列,并将最终能够确定姓名的175万余名烈士收入《革命烈士英名录》,其中最早的可上溯到辛亥革命时期。据了解,江西省兴国县有名有姓的烈士近24000人,是全国烈士最多的一个县。
戴爱娇告诉记者,我国大部分烈士牺牲在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斗争中;和平时期,多数烈士是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牺牲的。按现有规定,地方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批准为烈士;现役军人按具体情况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为烈士。为更好地褒扬烈士、抚慰烈士遗属,2004年颁布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烈士生前的40个月工资提高到80个月的工资。为更好地保障全国35.4万余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的生活,《条例》规定,根据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逐年调整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2006年,在城镇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为4980元,在农村的为3120元。同时,国家还在烈士遗属的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制定了特殊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