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四岁的民工子女法学自行回家途中遭遇不幸,学校因管理不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民工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日前,浦东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获陪近20万元。
近日的一天下午,张东卫(化名)年仅四岁的幼子下午放学回家途中不慎落入水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校方称,学校方也有相关的接送制度,曾对教师口头要求,除非家长表示让幼儿自行回家,否则必须由家长接幼儿,不能让幼儿自行回家。而学校对张东卫夫妇家庭情况也有一定了解,自小游入学后,开始尤其母亲接送,后因为其家距学校仅100余米,且母亲工作较繁忙,故此向被告讲明,可让小游放学后自行回家。此后小游便自行上学放学。不料出了这样的意外,校方对此深表遗憾。
而对于学校所说情况,张东卫夫妇称并不知情,且该学校虽经过备案登记,并无办学许可证等其他登记手续,而从学校所提供的安全管理制度中确实没有包含接送制度,小游系不足四周岁的幼子,张东卫将幼儿送至学校后,学校理应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其中应当包含将幼儿安全的交还张东卫的义务。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评论:现有关法律、法规虽未进一步规定幼儿接送制度的具体内容,但当发生在放学时间家长未到的情况时,学校仍应在合理时间内继续履行看护幼儿的职责,直至家长到达交接,或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家长以完成幼儿的交接,而不应放任幼儿独自回家。现学校虽曾对老师口头要求,无家长接送的幼儿不得自行回家,但事发时却仍在无家长接送的情况下,让小游自行回家,置小游于无成年人看护的危险状态。故小游的溺水死亡,与学校未完全履行管理、保护义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主张,张东卫曾口头要求让小游自行回家,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纳。同时,本案事发时间与放学时间仅隔20分钟左右,张东卫夫妇在此时间段内未能到达接收小游,也属于合理范围。故张东卫对小游的溺水死亡并无过错,不能减轻学校的责任。且因学校虽经过备案登记,并无办学许可证等其他登记手续,其财产界限也不明确,不能认定为法人单位,故作为举办者的校长也应当与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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