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满十元才能刷卡商场这项规定不妥
律师点评:消费者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方式结算
本报记者饶洁通讯员熊汉东
典型案例
消费者杨小姐去布吉“某某城百货”二楼购物,买了8元的东西去付款时,发现手上没有带钱只带了张银行卡,收银员说要买满10元的东西才可以刷卡,这是公司和银联的规定。
同样,消费者王先生在宝安黄田某某超市购物付款时,收银员说公司规定要买满20元才可以用银联卡消费。消费者问:经营者这种做法妥当吗?对此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1、经营者的这种做法不妥当。本案中商场在提供商品的同时提供了现金和刷卡结算的两种服务方式,商场未事前明示刷卡消费的限制条件,而法律法规和银联亦无刷卡最低限额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规定,作为消费者的杨小姐和王先生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进行结算。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行为享有监督权,双方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上述五种途径进行解决。根据本案经营者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建议消费者行使监督权或向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
市消委会提示
商场既然设置了购物刷卡,况且商场方面事前也没有设定交易金额刷卡使用限制,作为一项完整服务,本身就对消费者构成了一种承诺,理所当然应该按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应该在服务过程中随意设置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报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