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电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一家玩具公司的负责人,因为2006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没有在4月2日前法定的期限内自行纳税申报,日前被处以50元罚款。据青岛市地税局政治工作处齐宝田介绍,此人2006年各项所得达到327831元,其应纳税款共计56851.2元,已分别在2006年各月的申报期内缴纳。
而按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他不论是否已在2006年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在2007年1月1日至4月2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他由于工作繁忙,直到4月3日上午,税务机关通报申报情况,并提示税收机关将进行专项检查和稽查时,他才知道自己未申报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他匆忙来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自觉缴纳了罚款。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自行申报第一年,税务部门会以提醒和劝说为主,只会对少数拒不申报者进行处罚。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