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毕征)作为2006年广州市治理商业贿赂中受到刑事追究的26名县处级以上干部之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综合管理局原局长卓起因在招标过程中,收受贿赂26.9万元,于日前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卓起去年6月因群众举报而落马,同年7月7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2月至2006年6月,卓起在先后担任开发区环境综合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主管该局绿化、义务植树等环境综合整治、道路保洁、垃圾清运等招投标过程中,于2004年春节至2006年春节,在其家中、某沐足阁中,共4次收受施工单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华园艺发展公司总经理林某某贿送的现金15万元;于2004年12月至2006年2月,在天河区某茶艺馆等地,共5次收受中标单位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贿送的现金11.9万元。综上,卓起共计受贿26.9万元,于案发后全额退赃。鉴于其自首、退赃情节,萝岗区人民法院对卓起予以了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判后,卓起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请求“适用缓刑”。广州中院于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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