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4月5日讯(记者良子通讯员陈洁宜)今天,海南省公安厅出台了《海南省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据了解,对在公安机关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专项行动期间,以书面、电话或者其他形式主动向海南省各级专项办和公安、综治、建设、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举报盗销自行车等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由此抓获盗销自行车等违法犯罪人员、缴获被盗自行车的群众,以及抓获并扭送现行盗销作案等违法犯罪人员的群众,给予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奖励标准:50-5000元
根据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和扭送盗销自行车等违法犯罪的群众,按照下列标准奖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重大盗销自行车团伙犯罪案件,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5人以上,或者收缴被盗自行车5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群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重大盗销自行车案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销售、窝藏窝点,并且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人以上,或者收缴被盗自行车2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群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抓获盗窃、销赃、窝藏自行车违法犯罪人员5人以上,或者收缴被盗自行车1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群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抓获盗窃、销赃、窝藏自行车违法犯罪人员5人以下、收缴被盗自行车5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群众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群众抓获现行盗窃、销赃、窝藏自行车作案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每抓获1人视情给予有功群众50元以上、200元以下奖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抓获盗窃、销赃、窝藏自行车违法犯罪人员,或者破获积案,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给予举报有功群众50元奖励。
最迟30天内兑付资金
据了解,对举报和扭送盗销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有功群众的奖励分级实施:向省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和省公安厅、综治办、建设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举报的,由省专项办奖励;向市或县级专项办和有关部门举报、扭送的,由市或者县级专项办落实奖励。属于本级专项办奖励范围的,应于线索查实后10日内,向有功群众兑付奖金;属于上级专项办奖励范围的,应于信息查实后10日内申报审批,上级专项办应当在一个月内兑付奖金。各级专项办对属于本级奖励的有功群众,应当主动联系,采取适当方式支付奖金。确实联系不到的,以及拒绝接受奖金、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未作明确接受奖金表示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各级专项办、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员的身份及举报的线索必须严格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踊跃检举揭发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可打当地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