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4月5日电(记者杨守勇)为打击传销活动,河北省邢台市近日出台《邢台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民出租房屋时要向派出所备案,如果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从事传销活动,出租者要受重罚,最高罚款50万元。
《邢台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最大的变化是规定了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者的一系列义务。在签订出租房屋合同前,出租房屋者应先查验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承租人。签订了出租房屋合同之后,除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按照规定3日内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外,出租房屋者也有督促其办理的义务。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出租房屋者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日内,应带领承租人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
邢台市工商局办公室的李云峰介绍说,如果有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出租者要受重罚。为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整治力度,邢台市政府首次作出明确规定,出租房屋者为流动人口从事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以及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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