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一 打工者:干一个月活为何只给28天的工资
本报记者徐莹波日前,在市区打工的荔浦县人罗某向本报热线来电反映:去年11月,他进入我市瓦窑附近一家饭店里做厨师,入职时与老板口头约定了工资按月发放。
实录二老板:从2月份开始按天计发员工工资
随后,记者采访了该饭店的老板农某。农某说,“罗某刚进入我的饭店工作时,是在厨房中负责切菜的,每月工资仅为800元;到了今年一月份,我给他升职,并将其工资加到1400元/月,该月的确是按月发放工资的。但由于餐饮行业的员工流动性较大,从今年2月份开始,我对工资发放方式进行了改革,改为按天计算员工当月的工资总额,每月工作时间则按30.5天计算。实际上,3月份有31天,如果员工做满了,我也会给他加那半天的工资。这一方案也得到其他一些服务员的认可。再说,罗某并不是被我开除的,而是他自己主动离职的,在离职时还拉走了我几个员工,一起跳槽到我旁边的一家饭店,这是毫无职业道德的行为。连线劳动部门:按30.5天来计算员工工资违反劳动法象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周局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瓦窑附近某饭店按30.5天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员工工资的方式,是违反劳动法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这也就是说,每月工作时间应在21.5天以内,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实际上,劳动者如果工作了28天,老板不仅不能扣除2.5天的工资,还必须补齐该劳动者超时工作的加班工资或者另外安排补休时间。周局长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可以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劳动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一定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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