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这是新修订的《业主临时公约》中明确的。按照公约规定,对于违反公约的业主,经全体业主同意后,物业公司除了可以采取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外;还可以在小区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4月30日之前,《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将在网上进行公示。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将合同和公约作为《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购房人进行约定,经购房人在市建委房地产交易网上签约后,开发商及其他购房人均不得更改,并将生效的合同和公约在网上公示。
记者昨天从市建委了解到,公约公示以来,围绕着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让业主上“黑榜”的话题,很多市民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比较集中的意见是,物业公司“黑榜”榜单一定要得到全体业主的认可和约束,以免物业公司向个别业主“公报私仇”。
除《业主临时公约》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专门对物业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作出规定:当合同期满后,若原物业公司决定不再接受委托,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尚未与其他物业公司签署新合同时,原物业公司应继续提供服务,不得停水、停电,直至与新的物业交接后,方可终止履行合同。
根据规定,聘任物业公司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实行包干制,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公司享有或者承担;物业公司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标准;实行酬金制,物业公司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期向全体业主公布费用的收支情况。RJ202
公约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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