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计划生育,邱某将刚出生的女儿送给祖母抚养,这一送就是13年,不管不问。日前,年近古稀的祖母走上法庭,向儿媳追索9.8万元抚养费。日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孩子的生母应对祖母十多年的抚养作出1万元补偿。
1989年11月,家住韶关的邱某与妻子孟某登记结婚。1992年8月女儿阿娟出生。一心想生个男孩的邱某夫妇,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在小阿娟出生没多久,就将阿娟送给邱某的母亲黄双凤抚养。
一晃就是13年。期间,孟某只给付了三个月的小孩生活费。2005年7月邱某去世。2005年11月,应黄阿婆的申请,当地法院宣告邱某和孟某双方的婚姻无效。2006年3月6日,黄阿婆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孟某支付阿娟13年多的抚养费9.8万元。
韶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阿娟的祖母,在阿娟父母在世且具有抚养能力时,其对阿娟的抚养行为,并非其法定义务。当初黄阿婆与阿娟的父母未对抚养费用进行约定,多年以来,黄阿婆亦未向孟某夫妇要求给付小孩的抚养费,因此其对阿娟的抚养应视为其自愿接受的行为,亦可当作是对邱某的资助,现向孟某追索小孩的抚养费,依据不充分。但鉴于十多年抚养一个小孩不容易,黄阿婆已是古稀之年,本身又无经济收入,基本上是靠其女儿赡养及资助,其中艰辛可想而知,因此,孟某作为小孩的亲生母亲,应当对黄阿婆十多年来的付出作出一定的补偿。为此,判决孟某一次性补偿10000元给黄阿婆。此外,终审判决还指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黄阿婆不再愿意抚养阿娟,可要求孟某对阿娟进行抚养。(记者邬科通讯员 汪次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