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4月7日电 记者包蹇报道:上海市高院昨日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行政和解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合法原则,分清是非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明确规定了五个“不得”,即法官在协调时应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代替当事人表达意愿;更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协调和解条件;当事人在协调中为达成和解协议而对有关事实或权益处分的妥协意见,不得因协调不成而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同时,上海高院要求各级法院要正确注意处理好“四大关系”:第一,处理好合法性审查与协调的关系。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并不是放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协调工作。第二,处理好自愿撤诉与积极协调的关系。人民法院应尽可能为化解行政争议创造有利条件,但不能代替当事人表达意思,更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某种条件。第三,正确处理协调与裁判的关系。协调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但并不是所有行政案件都能达成和解,当事人不同意和解或者和解后又反悔的,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及时作出裁判。第四,正确处理撤诉与执行的关系。人民法院在促成当事人和解之后,应当关注和监督协议的履行,不能为了结案而急于送达裁定,防止因毁约或者失信导致循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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