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综合新华社消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1号国务院令,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新华社6日受权全文发布这一条例。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为了保证禁止人体器官商业交易原则得以落实,条例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规定,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买卖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买卖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根据条例,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要依照刑法第234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或者第232条有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