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填写投保单时,没有说自己患过病,结果因病死亡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昨日市五中院透露,该案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
法院介绍,2004年7月16日,家住巴南区的彭玉均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
去年1月3日,彭玉均因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病进巴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同年2月18日死亡。两天后,其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查明,早在2001年12月24日,彭玉均曾住进巴南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又因肾病在该院和市三院检查治疗。而这些,彭玉均均没有在投保时告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彭玉均在投保时未将投保前的健康情况如实告知该公司,违反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该公司承保决定,因此拒绝理赔,并解除合同。
彭玉均的受益人到渝中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去年11月23日,法院一审以无证据证明彭玉均故意隐瞒病史投保,判决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五中院。今年2月,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彭玉均曾患疾病与其死亡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或有重大影响,所以投保人彭玉均未告知的病史,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也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法院还认为,虽然投保单上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该投保单系格式合同,此规定扩大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因此该条规定为无效条款。根据以上理由,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记者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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