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金报讯(记者岳德亮)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昨天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用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政府采购行为,预防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过错行为。
建立采购项目责任人制度
浙江省财政厅表示,暂行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责任,建立采购项目责任人制度,对每个采购项目都应确定一名责任人,授权其在职责范围内全面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过错行为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工作,应坚持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及其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负责进行。
给采购划十五条“红线”
作为政府采购单位和工作人员,不能逾越十五条“红线”: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采购经办、合同审核人和项目验收人的相互分离;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不得先采购后确认,或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监管;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不得利用政府采购业务委托职权向采购代理机构索取不正当利益;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进行采购;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提出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按照评审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候选供应商顺序或在候选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补充文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或签订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等。
违规将停止财政拨款浙江省财政厅指出,如果采购单位违反上述行为规定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财政拨款,酌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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