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许震宁 通讯员 林国穗)昨天下午,市国税局在“网上南京国税”开通局长在线访谈,在两个小时内,局领导当场就公众关注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等税收热点、难点问题,向近百位纳税人进行咨询解读。
针对“两法合并后,新办商贸企业减免税优惠是否延续”提问,国税局负责人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范围不包括新办商贸企业。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即2007年3月16日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007年度成立的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据介绍,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并可享受5年过渡期;2007年3月16日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但不可享受5年过渡期。
“我公司技术人员的年终奖均在次年1月或2月发放,2006年发生的此部分费用是否可列入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基数?”一网友问。
“2006年度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已取消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的比例限制。”国税局负责人解释道,对于在次年发放的奖金,可以计入实际发放当年的技术开发费,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
“现在‘南京市商业银行’名称变为‘南京银行’,但账号没变,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变更事宜?”南京银行一工作人员问。“因账号不变,暂不影响涉税账户扣款问题,有关名称变更事项待税务部门通知办理。”国税局领导答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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