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办理的一件涉农合同案本报记者 秦力文
资料:
青蒿的干燥全草,长约60—90厘米。茎圆柱形,表面黄绿色或绿褐色,有纵向的沟纹及棱线,全体无毛、质轻、易折断,断面呈纤维状,黄白色,中央有白色疏松的髓。
新闻报道: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采购司司长艾伦·科尔向媒体透露,在总额超过7亿美元的采购计划中,以青蒿素为主要原料的抗疟药物,将是此次为中国考察和采购的重中之重。再加上此前媒体报道的,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将在中国采购数亿美元的青蒿制剂。
2005年10月,成都隆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迪公司)与重庆市垫江县的农民们签订了《青蒿叶定购合同》,内容是,由隆迪公司免费向农民们提供青蒿的良种、技术资料、技术咨询,农民们则不得向隆迪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青蒿叶等。合同同时规定,隆迪公司对农民们实行最低保护价6元/KG。2006年8月,重庆垫江县农民们的青蒿到了收购季节,农民们把165.4吨青蒿干叶送到隆迪公司。让农民们没有想到的是,经隆迪公司的检测,达到合同收购标准———青蒿素含量5‰的只有近16吨。垫江的农民们当年8月末到9月初再送到隆迪公司160.3吨,其中达到青蒿素含量达到5‰的有28吨多一点。隆迪公司按照合同的标准,仅收购了这部分青蒿,而绝大部分青蒿都以青蒿素含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而拒绝收购。
2006年10月13日,重庆市垫江县的农民们一纸诉状,把成都隆迪公司告上了法庭。他们请求法庭判隆迪公司按合同收购他们的青蒿,并按合同付款。
垫江县法院接到案件后,感到这一案件十分棘手。本案的案情较为简单,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并不复杂。但这关系到签合同农民的直接利益。这些农民经过一年的劳动,如果公司不收购,这将意味着他们一年的收成都泡汤了。然而,根据合同的规定,农民种植的青蒿中,青蒿素的含量应为5‰,如果没有达到这一含量要求,公司有权拒绝收购。
垫江县法院经过调查,认为2006年夏季重庆的特大高温干旱可能是造成农民虽然按技术指导的规定方式进行了种植,但实际收获后青蒿素不符合标准的一个重要原因。垫江县法院在调查后还了解到,虽然国际上有青蒿素的大订单,但如果不符合要求就无法正常出口。而农民们与隆迪公司签订协议,他们种植的青蒿如果不能如约卖给隆迪公司,也没有别的买主,农民一年的辛苦就付诸东流了。虽然法院可以根据法律作出相应的判决,但如根据合同判决,农民们无法卖出他们的青蒿,隆迪公司也收购不到生产的原材料,这是一种两败俱伤的结局。
对于这样一种局面,垫江县法院院长陈洪对记者说:“我们的判决可以依据法律,要求合同各方依合同办事即可。这是最简单和方便的一种。可是,这么一判,对双方当事人就意味着双方都受到了损失。尤其是辛勤劳作了一年而没有任何收入的农民,这个判决对他们的打击是相当严重的。因此,我们选择了一条更艰难、但对双方都有利的路。”
这是一条什么路呢?
负责办理此案的是坪山法庭庭长王贤凡。他对记者说,他们研究了此案后发现,虽然农民们种植的青蒿中,青蒿素达不到与隆迪公司签订合同的标准,但还是有青蒿素含量的。而隆迪公司对青蒿素含量的要求是基于他们提炼青蒿素的需要。因此,他们与隆迪公司和起诉的农民们经过反复协商,最后将青蒿素含量的4‰-4.5‰分为一个档次;4.5‰-4.9‰,分为一个档次,依青蒿素的含量定价。这一方案经农民们和公司的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介绍如何解决这一困难的局面时,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得异常简单。但记者从侧面了解到,实际上从最开始原被告双方态度十分强硬到双方能坐下来共同讨论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法院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终于使尖锐对立的双方态度趋于缓和,并最终达成协议。记者想对此进行进一步了解时,法官淡淡地一笑说:“这种案件,我们这里非常多,都是磨破了嘴皮子,跑破了车轮子最后才有进展的。”
2007年3月13日,在法院协调下,四川隆迪公司与垫江县的农民们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都在自己的立场上向后退了一步。隆迪公司按照青蒿中青蒿素的含量,降低了收购价格,使农民们不致没有收成;农民们也不再坚持自己的方案。
法院调解书的最后一句非常耐人寻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006年,重庆垫江的青蒿收获了,收获的青蒿让辛苦了一年的农民们拿到的丰收的果实。而为农民们的收获做出辛勤劳动法院的法官们,却用一句轻描淡写的“本院予以确认”,一句话轻轻带过。
也许,更重要的是前面一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简单一句话,但如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群众做更多事情,垫江法院的青蒿案,为这句话更深的含义做了一个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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