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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不具爱心不尽责任者都留给道德处理”(图)

受访者:

  史彤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报记者 申欣旺

  记者:

  最近杨丽娟香港追星事件引发了很大的反响,这个女孩不上学、不工作,13年苦追刘德华,最后酿成父亲投海自杀的悲剧,杨坚持再见刘德华,要求其向杨父道歉,并赔偿50万元。您了解这个事情之后是什么感觉?

  史:

  这个事情让我感到很震惊,不仅仅是因为最后造成的悲剧,对歌迷喜欢的明星造成的伤害,杨本人家破人亡,而且从社会角度来看还引发了一些不健康的思维。
我刚才到百度网搜索了一下,对刘德华的支持非常集中,而对杨的批评则出现了很多人身攻击、侮辱和谩骂的言论。不管怎样,杨自己也是受害者。从言论的角度来看,对他人人身攻击很不应该。这个事件为我们的反思提供了契机。

  记者:

  做这个访谈的时候,有人问我“这是个道德问题,你们法制媒体从法律角度能谈什么”,他们认为法律不能侵入道德领域。您如何看?

  史:

  我认为,这个事件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事实上,法律与道德从来就是相连的,良好的法治可以促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形成,而良好的道德状况也是法治实现的重要条件。

  记者:

  从法律角度有什么值得思考的吗?

  史:

  这个事件有很多法律的问题,比如歌星的权利问题。虽然对歌迷来说,需要用最好的歌声来回报歌迷,但歌迷也应该尊重歌星的权利,给他们相当的空间,而不能够以一些让人无法接受的条件要挟。第二个问题是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

  记者:

  这个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什么样的?

  史:

  我们看到,不仅仅是杨丽娟事件有各种人身攻击、侮辱的言论,在其他很多事情,都是如此。的确,言论自由的价值在我们这个时代已经不需要再去求证,但我们都知道,权利的行使是以不损害别人权利为前提的,也就是我们说的义务问题。当然,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很难清晰地界定,杨丽娟追星事件正好可以为这种界定提供一个讨论的样本。

  记者:

  有什么解决办法?

  史:

  此次各方之所以如此关注,我们的各种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媒体报道需要尊重客观真实规律,但同时也有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什么能报,什么不能,报媒体需要做判断。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该引导的就引导,不能只管报道。我们现在的法律对媒体做了一般规定,比如不能散播反社会、反人类等言论,但这些都是大的原则,操作起来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网络上的侮辱、谩骂,这里需要思考的是,作为传播介质,网络媒体是否需要、或者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值得法学界研究。这些问题我觉得从技术上应该是可以解决的,如果技术上不能完全解决,网络媒体也应该有专人负责。其次,媒体的报道需要自律,我们很多媒体单纯在炒作,希望事情闹大吸引读者眼球。

  记者:

  您前面提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那么法律对于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史:

  这个关系很复杂,苏格兰有句法谚“法律对不仁无可奈何”,意思就是法律对促进仁慈和爱往往无能为力,该由道德去管的法律就不能掺和。有人在借用这句法谚的时候曾发问:法律可以强迫人们向灾民捐款吗?可以强行要求“爱邻人”吗?一般来说,人们都认为应该将法律与道德分开,否则就很难保证法律的自治性,可是要将不具爱心、不尽责任以及怯懦者都留给道德来处理,恐怕也会使人类文明大打折扣。从上个世纪来,法律与道德某种程度上又有部分合流之势———欧美甚至在刑法中开始惩罚一些从前被认为仅仅是违背道德要求的行为。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的拉里坦市市政委员会通过了一个修改法案,规定在公众地方向他人“作出吵闹不雅或者缺乏道德的行为”,以及作出侵犯性的评论,均属违法,违法者会被传讯,罚款500美元或入狱三个月。德国法兰克福也有过类似的判决。这种情况虽然不是主流,但美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加拿大等不少国家,都已经将见难不救、剥削无助之人以及暴利等问题,予以立法进行规制。我们国家实际上就存在很多这样的问题,比如前面说的语言问题,我看网络上对于杨丽娟的人身攻击非常的多,还有见死不救的问题。

  记者:

  泛道德立法会不会造成法律无法执行,或者执法成本太高,造成立法空置?

  史:

  确实存在这个问题。主要是能不能执行下去的问题,像新加坡就对很多道德或者社会问题予以法律处罚。比如政府致力于保持清洁,对乱丢垃圾初犯处以罚款1000新币,累犯则处以2000新币罚款。根据1992年修订的惩治乱丢垃圾条例,新加坡全面禁售、禁食口香糖(根据2004年出台的新规定,要登记姓名和身份证后才能购买口香糖)。如果有人向未登记者销售口香糖,违规者最高将被监禁两年,并处5000美元的罚款。他们的执法不打折扣起到很大的作用。当然,这里面有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这种信仰使得他们拥有作出价值判断的依据———什么适合做,什么不能做,做一件事会不会损害别人的权利等等,这很重要,我们的法治需要有对法律的信仰,以及自己如何正确行使权利的意识。

  记者:

  您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在制度层面上法律更多依靠罚则发生效力,而基础是对法律的信仰。

  史:

  可以这么说,前面说到,行使权利不能损害别人的权利,这是一个原则,要做到这一点,仅靠罚则是不够的,还需要信仰它,以它为行事准则。

  记者:

  我们回到杨丽娟事件,您觉得社会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史:

  我觉得杨丽娟追星事件是一个悲剧,体现出道德乏力,而法律又空缺。一个未成年人不上学,后来不工作,但13年间没有受到任何的干涉和矫正,这很不正常。我们(当然也包括政府)还缺乏这样一种意识,履行消除将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行为的义务。从法律上来说,父母要履行监护人的义务,比如美国弗吉尼亚洲设有“监察出席官”,要是发现学生无故旷课,有权向学生父母征收罚款,每旷课一天罚100美元;假如还不改善,对父母可处监禁20日。这就是监护人的义务,如果法律上没有罚则,这个义务不履行也没事,那就对下一代造成很大的影响,影响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杨丽娟追星事件,他的父母有责任,而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时候,政府应该到位。这不是干涉个人自由,你想想,一个孩子不学习、不工作,这样的心理状况,很难适应社会的。就说这次杨丽娟母女回去,没有房子住,没有生活来源,还有别人怎么看她?都可能使她们有被社会遗弃的感觉,这个时候,政府就有必要出面,比如提供心理治疗,提供生活救助等等。社会有义务,这种义务既是道德的,也可以转化为法律手段来保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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