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邹伟)记者昨采访获悉,3月份南京房管部门共受理了30起针对房屋中介机构的投诉。造成投诉的主要原因是,交易当事人法律意识较淡薄,交易当事人为了尽快达成交易而迁就了中介公司列出的某些合同条款。
针对投诉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房管部门特做出如下提醒:
一、资金风险。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登记没有在全市全面推行之前,不愿意进行资金托管的交易当事人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确交易金额、数量、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条款;
二、合同风险。交易当事人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房管局和工商局联合监制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推荐文本,并在签约前进行咨询或在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指导下签订合同。交易当事人不要轻信某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口头承诺,要把所有的约定落实为书面合同条款;
三、交易风险。交易当事人在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屋卖买时,应当对拟委托的房地产机构的办公场所做必要的实地考察,并向有关部门咨询该机构的信誉和有无不良记录后再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四、交易知情权。交易双方要面对面地签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有义务如实披露成交价格等信息。卖方不要轻易地将房屋的处置权委托给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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