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夺走了儿子的生命,但包括“电子眼”在内,没人能提供线索,肇事案一直未破。死者父亲齐先生以“电子眼”没有正常运行,导致案件缺证据无法侦破为由,将密云县公安局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近日以“电子眼”并非造成交通事故不能侦破的必然原因,驳回了齐先生起诉。
2005年10月7日晚,一辆无牌号、无厂牌的农用三轮车因故障停在了密云县101国道庄头峪村路段,恰巧齐先生的儿子与同伴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此,与故障车相撞,齐先生的儿子摔倒在地后被过往车辆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部门勘查后始终没有发现农用三轮车驾驶人,也没有查到农用三轮车车主及驾驶人的相关情况,而碾压致死的逃逸车也没有查出。
齐先生说,事发现场600米处设有一电子眼,但事发时没有正常运行,不能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齐先生认为,如果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就会找到线索。
同时,他还认为,因密云公安局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农用三轮车在公路上违章停放,成为涉案事故的真正起因。因此起诉要求密云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并给予其赔偿损失。
一审密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101国道密云县庄头峪村设置的超速监测设备是监测违法超速行驶车辆的专用设备,不具有监视和实时录像功能,超速监测设备未正常使用并不是造成案件不能侦破的必然原因,驳回了齐先生起诉。齐先生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二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密云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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