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8日讯 记者陈煜儒通讯员龚春今天,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给记者发来电子邮件,该院于4月6日对一起因盗打电话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火车司机、被告人王某、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各处罚金35000元。
据该院法官介绍,为配合全国铁路第六次大提速,提高火车机车的现代通讯和监控,2006年6月份河南移动公司与郑州铁路局决定,在郑州铁路局的火车机车上安装了无线数据传输装置和SIM通信卡。当河南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王某担当司机的机车内安装该设备时,王某向电讯人员进行了咨询,得知安装在机车内的SIM通信卡和普通手机卡一样可以拨打电话。2006年10月9日,王某利用出乘之机,从其他司机司乘的火车机车上,把SIM通信卡卸下装在自己的手机内,回到自己的机车上后,就马上试着向报纸上刊登的声讯台打了过去,果然接通了。接电话的是一名声讯台小姐,几分钟的聊天,使王某暗喜,另一司机李某接着也试打了一下,从此两个人兴味盎然,不能自拔。
法庭经审查了解到,王某、李某先后利用担当旅客列车机车牵引任务出乘和退乘之机,在郑州、徐州车库,从本单位其他司机所司乘的四台机车上先后窃取车载无线电传输装置SIM通信卡4个,并疯狂拨打长途声讯台电话和私人电话,一直到2006年11月29日,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共产生话费人民币35243.92元。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从非本人担当的其他机车上窃取SIM通信卡,并多次共同盗打长途声讯台电话,致使合法用户为其支付通讯费用35243.9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属于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了盗打电话的行为,系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