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后双方发生矛盾分手,因男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合买了房屋,法院最终依据房屋产权登记,将房屋判归女方所有。
女方刘女士称,她于2005年12月以银行贷款的方式购置了一套两居室住房,当时男友张先生也随之搬进居住。
过了一段时间,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刘女士多次要求张先生搬出,但其至今无理拒绝清退房屋。张先生则认为,房屋是他和刘女士的婚前财产,是共同购买的,房屋的首付款大部分是他出资的,截止到2006年9月份的贷款也是其偿还的,家中的装修和家具购置都有原始的发票,如果其本人与房屋没有任何关系也不会住到里面。不同意搬出。法院认为,刘女士持有争议房屋的产权证及相关证明可以证明她对房屋具有所有权,而张先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和房贷,故法院判决张先生10日内腾退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