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已成为广大官兵的好帮手。陈龙万摄
上网不慎触犯法律
某部战士王某酷爱上网,尤其喜欢网上交友和网上聊天。每次节假日请假外出,他都悄悄钻进网吧,一呆就是大半天,和网友聊得热火朝天。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因为这他触犯了法律。原来他在网上聊天时,保密意识淡薄,无意间泄露了军事机密,给部队造成很大损害。泄密行为被地方公安机关侦破后,王某很快被军事法院逮捕判刑。
某部战士李某退伍后,充分发挥在部队学到的微机知识,在网上申请空间,建立了自己的个人网站。
由于他精心维护,网站内容更新及时,很快就小有名气。可没想到,就在这时,他却惹上了官司。原来,他在更新网页内容时,擅自转载了某知名网站上发表的一部小说。没过多久,那家网站就以侵犯知识产权和著作权为由,对他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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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咋还会犯法?”一部部与网络有关的法制教育片播出后,在某部官兵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不少官兵议论到:天天上网,只知道网络用处大,学习、娱乐、查找资料,干啥都可以,却不知道居然这么“危险”,稍不注意就可能产生涉法问题。
“网络法盲”为数不少
官兵的不解和疑惑,引起了某部党委的高度重视。为摸清相关情况,他们采取问卷调查、集体座谈和个别谈心等方式,对官兵掌握网络相关法律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结果发现,基层官兵依法上网的意识普通比较淡薄。
76%的官兵在调查时坦言:除熟悉《保密守则》之外,对其他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条款基本上不怎么了解。14%的官兵只听说过《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少数官兵连《中国人民解放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条款都没听说过。
一些官兵依法上网的意识淡薄,原因出在哪儿呢?笔者深入某部基层调查研究,发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
某部政委胡崇涛的分析一针见血:部队组织学习不够是主要原因。许多部队组织网络知识培训的多,普及网络法律知识的少;强调安全管理的多,开展网络法律教育的少,致使许多官兵对网络的相关法律知识知之不多,依法上网的观念淡薄。据某部调查显示,该部去年共组织了30多堂网络知识培训课,可关于网络法律知识的却仅仅只有两堂课。士官黄伟的分析也入情入理。他认为,官兵自己不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是重要原因。不少官兵思想上总觉得网络是虚拟的世界,最大的特点就是自由自在、无拘无束,因此一提到法律、纪律便产生某种抵触情绪。
加强管教依法办事
思想放松,势必导致行为发生偏差。谈起近年来军地发生的网络违法案件,部队各级领导普遍感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打牢官兵依法上网的观念,筑起稳固的思想防线。在此方面,沈阳军区某部的做法值得借鉴。
细化法律制度条款,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他们结合军队网络信息安全的特点、规律及部队的编制体制,按照突出重点、填补空白、逐步完善的原则,不断修订、完善、细化有关军事网络信息安全的法规制度,重点对军事通信安全、计算机系统安全、人员管理安全等内容加以规范,制定了《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登陆互联网十不准》等9项规章制度,确保官兵的上网行为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官兵法律意识。
该部每月都要结合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组织一次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制教育,不断打牢官兵依法上网的意识。同时,他们还专门将《保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等有关法律知识收集成册,制作了3000多册口袋书,下发给每一位官兵。在此基础上,该部还适时组织演讲、辩论、观看警示教育录像片等喜闻乐见的活动,有效调动了官兵学习网络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健全网络安全机制,加大领导管理力度。
该部在成立网络法律咨询站和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的基础上,依托部队法律骨干,专门组织网络法律知识培训,在各营连确定了网络法律方面的骨干,采取定期授课、定期检查等方式,督促官兵时刻绷紧依法上网这根弦。同时,他们还加大领导管理力度,定期开展检查评比等活动,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奖惩规定,有效激发了法律骨干的工作热情。该部通信连指导员郭广志介绍说,今年年初以来,全连先后组织了4次网络方面法律知识的学习,官兵依法上网的意识有了明显提高。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摘录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八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九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第十二条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