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代言了服装品牌 约定酬金10万元 对方还差5万元未支付
申雪赵宏博索广告酬金
今天开庭 原告代理人当场出示公证书 被告称原告未履行合约才拒绝给钱
本报讯(记者孙慧丽通讯员王悦)作为某品牌服装代言人的著名花样滑冰运动员申雪、赵宏博,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演出报酬,便一纸诉状将该品牌服装的厂家告上了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5万元的服务酬金。
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演出服务合同纠纷案。
申雪、赵宏博在起诉状中称:2006年6月10日,他们与北京金由美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委聘艺人合约》,约定金由美公司聘请二人为其商品提供宣传演出服务,服务酬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合同签订后,金由美公司在支付了首期酬金5万元后,拒不向二人支付第二笔服务酬金5万元。后虽经多次催要,但金由美公司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支付。
申雪、赵宏博认为,根据合同法,金由美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起诉到法院,要求金由美公司立即向二人支付服务酬金5万元。
法院开庭时,申雪、赵宏博并没有在法庭上出现,他们委托了一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律师当庭出示了一份公证书,用以证明2006年6月29日,申雪、赵宏博穿着该品牌的服装出席了金由美公司组织的签约宣传活动,金由美公司已在其相关网站上使用了二人的照片,因此,申雪、赵宏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金由美公司应当支付酬金。
金由美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合约第2条中约定申雪、赵宏博需要参加电视广告片拍摄、指定商品平面拍摄、出席宣传活动等,而签约仪式只是在公司内部举行的,并不属于宣传活动,且网站上的图片都不是专门为品牌进行的平面拍摄,只是签约当场的照片。而目前在二人广告片、平面拍摄、出席宣传活动等三项合同义务都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公司不同意向申雪、赵宏博支付酬金,但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之后,双方代理人针对参加的签字仪式是否可以认定为参加宣传活动、当时的照片是否可以认定为平面拍摄展开了辩论。
虽然就此问题争执不下,但当法官问及双方是否有调解意向的时候,双方的律师均表示可以回去和自己的当事人商量后再给法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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